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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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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沪观律顾405号-2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牛俊英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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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7日14点00分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海口重庆合肥洛隆青岛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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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2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9401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9.75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1个,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2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个,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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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65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41%;
反对563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60%;弃权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5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41%;反
对563901股,占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0%;弃权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9%。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87096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
反对575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1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8693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4%;
反对55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弃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2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38%;反
对554801股,占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海口重庆合肥洛隆青岛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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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20%;弃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2%。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海口重庆合肥洛隆青岛悉尼多伦多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Tianjin︱Hangzhou︱Suzhou︱Chengdu︱Xiamen︱Dalian︱Jinan︱Xi’an︱Wuhan︱Nanjing︱Fuzhou︱Zhengzhou︱Haikou︱Chongqing︱Hefei︱Luolong︱Qingdao︱Sydney︱Toronto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号 尚嘉 中心 12层、” 层 (20005D观韬中茂 Add∶ 12F&22FrAVcnuc No99XianXla RdCbangnlng D必 “ctsbanghalPRC(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Tcl∶ +862123563298 传真 Fax∶ +86212356⒓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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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日期: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吞港天津杭州苏州咸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式汊南京福州郑州海口重庆合肥洛隆青岛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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