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七月五日目录
一、会议须知------------------------------------------------1
二、会议议程------------------------------------------------3
三、会议议案------------------------------------------------5
1、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5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办理签到手续后入场;在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
1理。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
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过程中股东
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
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
或指示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做出答复。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
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2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5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会议地点: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律师宣布现场到会股东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审议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3(八)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4议案:
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现提名李建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对李建光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认为李建光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合法。
李建光先生简历:李建光,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8月,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曾任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晋能控股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党委常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晋能控股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党委书记。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