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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惠而浦 --%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1224号

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熊丽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惠而浦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惠而浦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惠而浦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法律意见书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4月30日,惠而浦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惠而浦工业园总部大楼 B707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昭贤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合计持有股份

611601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合计持有股份1215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法律意见书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6、《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议案》;

9、《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梁昭贤;

14.02梁惠强;

14.03梁翠玲;

14.04杨前春;

14.05 Lee Edwards(艾德华);

14.06王红强;法律意见书

14.07秦雄;

14.08冯熙文;

15、《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王泽莹;

15.02张生;

15.03邬琳玲;

15.04 Sean Shao(邵孝恒);

16、《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6.01李勇;

16.02卢伟;

16.03黄元。

上述第1项、第3-15项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12项、第13项提案中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16项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法律意见书午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7424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7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29%;反对7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法律意见书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4%;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237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4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梁昭贤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53%。

表决结果:当选。

14.02梁惠强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53%。

表决结果:当选。

14.03梁翠玲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53%。

表决结果:当选。

14.04杨前春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51%。

表决结果:当选。

14.05 Lee Edwards(艾德华)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4.06王红强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4.07秦雄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50%。

表决结果:当选。

14.08冯熙文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5、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法律意见书案》

15.01王泽莹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5.02张生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5.03邬琳玲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8%。

表决结果:当选。

15.04 Sean Shao(邵孝恒)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6、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6.01李勇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16.02卢伟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8%。

表决结果:当选。

16.03黄元

表决情况:同意612339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9%。

表决结果:当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惠而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

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二四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卢贤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经办律师:熊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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