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元津師事务所
QiyuanLaw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啟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Law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24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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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
道”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479,683,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31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1,015人,代表股份
数88,444,9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122%.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1,018名,代表股份数568,128,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33%.其中: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1.014名,中
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86,323,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4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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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
内控审计机构的预案
565,950,85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166%;反对
1,4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87%;弃权7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47
84,145,7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7.4772%;反对1,413,100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1.6369%;弃权764,600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859%.
经本所律师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M啟元津師事务所
QiyuanLawFirm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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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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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9
经办律师:6mM
朱志怡周晶
9M
经办律师:9
黄青
签署日期:2024年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