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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恒源煤电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专项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9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独立董

事3人,分别为蔡晓慧女士、王怀芳先生、王帮俊先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经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核查,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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