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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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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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九月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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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656
致: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
2024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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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
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9月9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
16路号中材国际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印志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1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1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
行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生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日.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9名,代表股份1,594,259,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0.34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部分董事
监事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
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中材海外为参股公司巴西叶片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及财务资助反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9,269,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2%
反对股数442,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弃权股
数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99,269,96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2%;反对442,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弃权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2)《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3,848,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
反对股数37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
数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99,336,46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9%;反对37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1上述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
表决.上述第1、2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获通过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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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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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嘉师事务)负责人: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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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晏国哲N八
黄娜美邦
2024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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