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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彬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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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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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彬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郴电国际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贵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
整、可靠,无隐滕、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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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30
在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一9:25,9:30-
11:30,13:00一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一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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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
表股份142,280,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449%.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129,538,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006%,其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4人,代表
股份12,742,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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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
独计票,须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0,677,56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73%;反对1,578,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091%;弃权2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9
29,740,50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45%;反对1,578,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46%:弃权25,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郴电国际独立量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0,677,56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73%;反对1,578,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091%;弃权2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9
29,740,50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45%;反对1,578,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46%;弃权25,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3、通过累积投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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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董事的的议案》
(1)选举周帮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232,119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6
29,295,0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633
(2)选举雷运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373,085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659
29,436,03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31
(3)选举当媛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外部董事
140,147,819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007
29,210,7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44
(4)选举葛玉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145,03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988
29,207,98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55
(5)选举周浪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145,04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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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8.4988
29,207,99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56
(6)选举季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145,053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988
29,207,99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56
周帮洪先生(曾用名:周邦洪)、雷运明先生、尚媛女士、葛玉辉先
生、周浪波先生、李锦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4、通过累积投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品英翔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0,194,941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338
29,257,88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47
(2)选举李基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0,159,16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087
29,222,10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06
(3)选举黄文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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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56,21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066
29,219,1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12
(4)选举刘志春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0,145,05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988
29,208,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56
吕英翔先生、李基明先生、黄文军先生、刘志春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参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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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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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程玉华):
经办律师(周学泉):
经办律师(柳动松):
2024年12月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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