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范保群先生、李寿喜先生、包新民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范保群先生、李寿喜先生、包新民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上述人员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