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贵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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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利登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及《江苏银行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址变更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
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利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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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2025年1月15日14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5日-2025年1
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终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4点30分南京市武
区紫金山路5号南京东郊国宾馆紫熙楼二楼朝阳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仁
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终投票的股东共计1,92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335,719,77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21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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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金融债券的议案;
2.关于选举宋蓉蓉女士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
议股东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
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察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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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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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吴林成徐蓓蓓
蔡含含
22年月0日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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