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授权原则
第三条授权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
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适用原则。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
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五)质量与效率原则。授权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
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第三章授权对象
第四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董事会授权。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四章授权内容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授权制度制订或修订授权清单,授权清单内容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按照授权清单内容,修订完善公司相关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第七条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或专项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授权管理
第八条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
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因工作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
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临时性授权事项、专项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授权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
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内容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未行使或者未正
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为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