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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韩欢欢、江林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
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公司4楼404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执业精神,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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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了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内容,向全体股东公告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出席方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
码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0日14:30于公司4楼404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会议由李金陆主持.到会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既定议察进行了审议、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
2024年12月20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
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号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和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留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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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515人,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有3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有512人,代
表股份793,141,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75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察进行了投票表决,同一表
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通过了议案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91,556,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8001%;反
对票1,198,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1511%;弃权票386,601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048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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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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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
律年
律师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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