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刘培林)
本人刘培林,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培林,1969年7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学位。自2022年5月6日当选为华安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2023年5月4日起连任华安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研究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监管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
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规定,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公司的各项
会议并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会议11次,其中现场参会2次,通讯表决9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共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0次,现场参会5次,通讯表决5次;其中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5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发展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本人对2024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本人参加了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于2024年11月24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恪尽监督职责,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协作配合,对内持续督导内控审计机制建设,对外与容诚会计事务所保持常态化专业沟通,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督导审计团队保持专业审慎。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及公司配合开展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中级管理人员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通过现场工作、邮件、电话等形式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围绕2023年公司合规管理、反洗钱、风险管理、内控体系等情况,2023度职业经理人考核及2024年度公司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责任书,公司机构设置调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预审公司季报、半年报,“华安转债”转股价格,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报告,公司 ESG 报告,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2024年度自营业务规模、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向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修订公司章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等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4年,本人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研及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中级管理人员现场沟通交流等方式,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供风险控制和发展战略等咨询意见。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作出独立和公正的判断。公司安排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相关职业培训,帮助本人及时掌握国家法规精神、了解警示案例、提升履职能力。本人2024年度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
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华安证券2023年度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本人发表了同意将两个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
的财务信息,披露了2023年内部控制报告。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华安证券2023年度报告》以及《华安证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内控机制规范有效。此外,华安证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了2023年度报告、202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前述定期报告,均表示赞成并签署相关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的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事务所具备从事相关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
力、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六)聘用或解聘财务总监事项
公司2024年度财务总监没有变更,仍由龚胜昔女士担任。
(七)变更会计政策事项报告期公司会计政策没有变更。
(八)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陈乐乐先生为公司董事,并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3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韩东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陈乐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了解前述被提名董事的基本情况介绍,审核议案及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对拟任董事的提名、审核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各位拟任董事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符合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及聘任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以上议案均表示同意。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全体董事忠诚履职,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发展、合规风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在公司业务转型、创新发展及规范经营等方面建言献策;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秉承稳
健进取的经营风格,优化机构设置,改进风险内控,把握市场机会,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2024年履职期间,本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制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这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了这两个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的报告》《关于公司高管2023年度考核及薪酬情况的报告》及《关于2023年度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报告》,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职业经理人考核情况的报告》,本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这些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管勤勉尽责履职,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公司确定的董事和高管薪酬及考核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本人同意这些议案,并同意将这些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相关情形。
(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和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2024年将继续认真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更加深入地与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沟通,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独立董事签名: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