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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金杠律师事务所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邮编:100020

8KlNGWD18thFloor,EastTower,WondFinancialCenter

1DongsanhuanZhonglu

ChaoyangDistrict

MALLESONSBeijing,100020

P.R.China

T+861058785588

F+861058785566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到》”)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办公室

北京长春成部)重庆(广州海口(杭州)香港特别行政区(济南(南京(青岛(三亚)上海(上海临港(深圳)苏州)无锡)珠海(布利期班(堰培拉(墨尔本(所/总尼

东京T新加坡T纽约(硅谷

8MemberfirmoftheKingWoodMallesonsnetwork.

BejingChaghnChengduChongqingTGuangzhouHakouHangzhouHongKongSARJanNanjngQingdaoSanyaShanghaiShanghaiL-Ganghenzhen

SuzhouTWuxiZhuhaiTBrisbaneCanberralMelbournePerthSydneyTTokyoTSingaporeNewYorkSiiconValley

金杜全球网绪KWMGIobalNetwork

亚太(欧洲(中东(南美l非洲AsiaPacificTEubeTMiddleEastTSouthAmericaTAfrica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

隐鹏、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

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入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

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到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2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审议通过了《中国三峡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单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三峡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

意见.

2022年1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中国三峡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

23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2年2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独立董事王永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蓉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2年2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募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4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2月2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

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72名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7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79.3576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2021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5

期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结果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1月16日,因此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1月15日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三)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必

绩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7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大于0

注:①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

购资产,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不计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计算范

围,同时别除因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

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能、大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以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经

营规模等方面作为标准,本次选取19家企业作为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单如下: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000591.SZ 太阳能 600157.SH 永泰能源

601016.SH 节能风电 002608.SZ 江苏国信

601619.SH 嘉泽新能 000027.SZ 深圳能源

601778.SH 晶科科技 600578.SH 京能电力

603693.SH 江苏新能 600642.SH 申能股份

0916.HK 龙源电力 000875.SZ 吉电股份

1798.HK 大唐新能源 000883.SZ 湖北能源

0836.HK 华润电力 600021.SH 上海电力

0579.HK 京能清洁能源 600098.SH 广州发展

000539.SZ 粤电力A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

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对标企业均值的3

倍或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100%),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别除或更换样

7

其他

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

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x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结果 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60%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金部或部分未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与回购时市价熟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四)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4J0011007769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健审(2024)1-23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及公司出

具的说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lneris.csrc.gov.cnl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

101971(http://www.csrc.gov.cn/csrclclzfxxgkzdgk.s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

66监管信息公开52

(http:/www.sse.com.cnldisclosurelcredibiitylsupervision/measures/)、“信用

中国77(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裁判文书网

(https:/l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lzxgk.court.gov.cn)

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6政府信息公开

103540(http://www.csrc.gov.cn/beijinglc/zfxxgkzdgk.shtml)进行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8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lneris.csrc.gov.cnlshixinchaxun/)、中国证监

100033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lwww.csrc.gov.cnlcsrclclzfxxgkzdgk.shtml)、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

103540(http://www.csrc.gov.cn/beijing/clzfxxgkzdgk.s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

66监管信息公开77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lzxgk.court.gov.cn)、截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及12309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12309lindex.shtml)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指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I2023002024号

《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对标企业2022年年度

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

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为“A(优秀)”或“B(称职)”,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100比例为%.

9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

理办法》《工作指别》及《2021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2月2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相关事宜.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杨贵芳等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杨贵芳等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原激励对象杨贵芳、李化林、张军、张高群、曾笑

鸿、滕智楚和韩雷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60万股、24.6667万股、20.6667

万股、8.62万股、19.3334万股、8.62万股和15.333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基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2021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

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

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司

10

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

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七)

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熟低值回购:1.出现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读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存在受随、索败、活、盗窃、世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党争等违法违纪行

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3.因狐署行为被依法追究形事责任,4.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公司

出具的说明确认函,杨贵芳、李化林因调动,张军和张高群因退休,曾笑鸿因解除

劳动合同,滕智楚和韩雷后因违法违规违纪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属于《2021

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根

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发生异动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杨贵芳、李化林

张军、张高群、曾笑鸿、滕智楚和韩雷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60万股、

24,6667万股、20.6667万股、8.62万股、19,3334万股、8.62万股和15.3334万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派息后的价格为P=Po-V,其中,Po为调整前的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频大于1.

11

2022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年8月9日,公司发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8月16日,公司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122元(含税).2023年6月28日,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3年8

月4日,公司发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2023年8月10日,公司向金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

元(含税).2024年6月21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8月7日,公司发布《中国三峡新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8月14日,公

司向金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含税).

李化林、张军、曾笑鸿、韩雷房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

为人民币3.38元/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3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

3月10日;杨贵芳、张高群、滕智楚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

为人民币2.84元/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8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

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因此,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确认函,李化林、张军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

每股已派发现金红利后的金额人民币3.20478元/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杨贵芳、张高群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每股已派

发现金红利后的金额人民币2.686元/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支付利息:曾笑鸿、韩雷房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每股已派发现金红利后

的金额人民币3.20478元/股:滕智楚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每股已派发现金

2.686红利后的金额人民币元/股

基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工作指弥)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12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别)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2021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到》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2O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从

从群基

陈十

陈冬旭

-

X7

负责人:

王玲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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