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3证券简称:贵州燃气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10084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及涉案金额: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43302494.55元,其中已结诉讼、仲裁金额为37274856.04元,未结诉讼、仲裁金额为
306027638.51元。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7103571.07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326198923.48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公司于近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43302494.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9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7103571.07元,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326198923.48元。主要案件情况如下:
1/4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案件类
序号案号涉案金额(元)案件阶段
/上诉人被上诉人型
被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
(2024)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广州元亨燃司利益
1黔03民初高级管理人员程某某、杨302000000.00一审
气有限公司责任纠
185号某、戴某某、刘某某、徐某
纷
某、王某某、黄某某。
第三人:贵州华亨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贵州华油天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买卖合
2渝仲字第然气有限公21642384.00仲裁生效有限公司同纠纷
1311号司
其他单笔在1000万以下的小额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7103571.07-
其他单笔在1000万以下的小额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556539.48-
合计343302494.55-
二、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号:(2024)黔03民初185号
贵州燃气与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元亨”)、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
公司于2011年共同出资成立了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华亨公司由广州元亨并表。2022年5月,华亨公司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向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交延续申请,执法局向华亨公司出具《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退件决定通知书》,退件原因是华亨公司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区域与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重合。后执法局进一步以华亨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华亨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特许经营的法律条款由其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承担。现广州元亨以华亨公司的股东贵州燃气及贵州燃气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华亨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股东派生诉讼,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碍即向执法局出具华亨公司是贵州燃气的子公司的证明、配合华亨公司向执法局办理恢复华亨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连带赔偿因共同侵权给华亨公司造成的损失30000万元(暂计算至2023年
2/412月31日,以最后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并承担本案律师费200万元、诉讼费、保全
费、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等费用。202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本案有关《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待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通知。
(二)案号:(2024)渝仲字第1311号
申请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水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将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站场内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整体转让给被申请人。习水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华油公司支付首笔转让款。因特许经营权变更形式发生变化,习水公司存在无法获得特许经营权风险,剩余转让款未支付。2024年
4月29日,习水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案号为(2024)渝仲字第
1311号。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2024年9月8日,习水公司收
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1、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20448000元(即履行《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资产转让款之义务)。2、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8月28日起,以
102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该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自2023年9月8日起,以102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该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3、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7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1616元、本案仲裁费10463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习水公司已按照上述裁决书,付清《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资产转让款及本案有关律师服务费、仲裁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连续12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
3/4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