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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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878
受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tMa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
2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M
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
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科教文中
心第二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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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41名,持有公司1,453,659,76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41%.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5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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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M
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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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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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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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M0
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453,23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
28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140,800股,占出庸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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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76,13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4%;反对28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38,928,2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5%;反对
14,567,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1%;弃权163,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218,370,23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02%;反对14,567,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5%;弃权1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上述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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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1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2以特别-
决议形式通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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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牟欣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10,208,40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为97.0108%.根据前述投票结果,牟欣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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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初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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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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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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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赖熠
吴同吴M同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