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公允合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李金林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刘志猛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王占学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杜剑________________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