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5公司简称:宏发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57
债券代码:110082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发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5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8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0月28日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10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宏发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2、债券代码:110082
3、发行日期:2021年10月28日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5、发行数量:2000万张
6、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6年,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
8、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
五年1.8%、第六年2.0%9、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72.2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0.52元/股
10、转股期起止日期:自2022年5月5日至2027年10月27日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
(2021 年 10月 28 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
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 10 月 28日,T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宏发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1.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5日
2、债券除息日:2024年10月28日
3、兑息发放日:2024年10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宏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80元(税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3、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宏发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东林路564号
联系人:章晓琴
联系电话:0592-6196768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北翼15层
联系人:刘旭、王隆靖
联系电话:021-2315374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