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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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14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98号金台大厦4楼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王高平律师、俞凯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
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于2025年3月21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98号金台大厦4楼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潘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在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根据公司确认,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98号金台大厦4楼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6236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21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393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20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24%。
(二)《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3778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05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82%。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3775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04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58%。
(四)《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705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35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42%。
(五)《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7018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32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87%。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6993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301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88%。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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