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4人。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产生的空缺。第九条董事会设审计(或审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总裁工作报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监督经营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的;
(三)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的;
(四)监事会提议的;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提议人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三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证券部送达各位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出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
提前十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董事。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三)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授权董事会秘书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三个工作日内,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董事长应该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四)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即时通知并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二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可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暂缓表决
当2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或决议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方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修订而进行修改,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