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5国浩律师(天津)事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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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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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一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20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司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利登了《天
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2024年12月27日,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通告》(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告》”),《临时股东会通知》和《临时股
东会通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
夏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唐福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就《临时股东会
通知》和《临时股东会通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一、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9日,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
及参会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参阅《临时股东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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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3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88,997,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6089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715,565,186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所持有
160,127,993表决权股份数为股.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75,693,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76%;经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33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0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47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中小投资者331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13,30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2%.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的A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的H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
公司治理中心根据经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H股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
书等文件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H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A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外部审计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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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本次临时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察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终投票的结
果.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已经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本次临时股东会不涉及需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份,无副本.
负责人:经办律师:
2支年
韦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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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高凌稀
LAWFIRM
国浩代中(大津)事务所
M国浩律师
P
(天津事务所
0年7/月中
23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