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有关问题做出通知。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点评:
上调污水处理费标准,利好水务运营行业。《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我们认为:
1)先前,全国各地都有陆续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但各省、各市办法均不统一,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结束了各省市分散管理格局,对污水处理费作出强制性标准;
2)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普遍上调了各地的污水处理费,特别是对于西北、东北等低污水处理费地区将尤为明显;
3)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有所联系。污水处理厂并不直接向排污者收费,而是面对政府,由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政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实质上是政府向排污企业或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然后向污水处理厂转移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政府购买)。我们认为虽然从服务费的构成上与污水处理费并无直接联系,但实质上服务费是污水处理费的一部分,上调污水处理费标准,对于政府而言上调服务费的可能性加大;另外“2016年底前调整”的硬性标准污水处理服务费上调的频率可能会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