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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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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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六月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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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43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
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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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并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
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7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航空产业园航空工业
复材一号科研楼一层大厅东侧1102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志强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7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名,代表股份790,535,676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6.748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系统向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持有中航高科
583,151,381股股份,其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航
空工业集团与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空工业制造院”)签署的
《股份托管协议》,航空工业集团委托航空工业制造院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除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外的其他议案进行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除议案九外的其他议案均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议案六和议案八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五
议案六和议案八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6.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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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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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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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黄娜黄
刘磊7元
202年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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