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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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吴应茹、王帅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6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40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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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等事项通过公告形式告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网络投票的程序、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流程、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文本等附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40在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公司32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长远主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
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3日.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15:00-
2024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凡2024年11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及参加会议表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449,116,638股,P
None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卜股份的股东,下同)或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2,426,608股,占公司有表决
0.24权股份总数的%.具体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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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
2人,代表公司股份1,805,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621,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2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
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49,116,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426,608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票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
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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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48,50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
票6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票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812,108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票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反对票6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债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48,50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
票6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票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812,108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票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反对票6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
0.00权股份总数的%
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增补陈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得票数449,116,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P
2,426,608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得票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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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已
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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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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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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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72
M
(盖章)郑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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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主办律师:M
董窦
M24
经办律师:MT
吴应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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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MM
王帅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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