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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和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

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

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突出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法定地位,将发扬民主贯穿各治理主体集体决策全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决策、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提高决策质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要按照

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按照程序进行决策。

-1-第二章各治理主体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经理层根据

“三重一大”事项分类、额度等情形,结合实际确定权责边界和决策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公司子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

参股、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抵押、担保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绩效考核、中长期激励、员工持股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推荐股东代表、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公司人才规划、人才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四)公司党委负责的其他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2-(一)重大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

(二)重大科技研发、技改事项。

(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采购等相关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度的对外捐赠事项。

(三)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以及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四)其他大额度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各类决策

会议要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因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可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先行实施,事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按照回避制度应回避人员,在进行“三重一大”

-3-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

层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做到权责清晰。

第十四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重大情况需对决策内

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决定,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执行决策过程中若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执行人应当向有关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纪委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等法规、制度和本制度,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4-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领

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均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公司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权属单位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未向决策主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

-5-入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及时报告,或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及影响并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造成决策失误或损失的;其他违反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

任、个人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经证实参与决策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实施问责;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6-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公司

“三重一大”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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