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68号
关于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同济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846;
骆君君,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史亚平,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2号)查明的事实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章程存在不规范。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提名董事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是部分制度存在不合规。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等有关规定不符合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董事未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第6.1.9条、第6.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骆君君、史亚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骆君君、史亚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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