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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68号

关于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同济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846;

骆君君,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史亚平,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2号)查明的事实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章程存在不规范。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提名董事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是部分制度存在不合规。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等有关规定不符合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董事未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第6.1.9条、第6.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骆君君、史亚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骆君君、史亚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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