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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03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2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国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朝辉,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丁伟东,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劲松,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军,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谈翔,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浩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为纾解丹化科技资金困难,自2022年8月起,丹化科技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陆续向丹化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1控股孙公司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17笔借款共计3.315亿元,目前借款已归还1.805亿元,借款余额1.51亿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丹化集团提供借款形成的关联交易。直至

2024年4月2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对目前尚未归还的1.51亿元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披露《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

第6.3.1条、第6.3.6条、第6.3.19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勇飞作出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时任董事丁伟东、时任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

主席杨军、时任监事谈翔、时任监事胡浩方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

孙朝辉、时任董事丁伟东、时任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

时任监事谈翔、时任监事胡浩方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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