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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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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04楼02号1网址:www.scianheng.com
邮编:621000电话:(0816)2214989传真:(0816)2319903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颁布时间2023年12月);
2.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海
证券交易所(htp:/Wwww.sse.com.cn)(下同)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11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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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24年11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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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
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刊登了《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13:30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柳江主持该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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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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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3,72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304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3,983,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04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900,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218总数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04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7,709,80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视频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
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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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04,343,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0%;
反对16,055,1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2%;弃权
7,31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8%.
231,534,2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30%;反对16,055,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5%;弃权7,31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5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378,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22%;反
对9,731,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98%;弃权6,329,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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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39,6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990%;反对9,731,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8%;弃权6,329,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2
3.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7,532,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94%;反
对12,125,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69%;弃权5,782,1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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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93,1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46%;反对12,125,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9%;弃权5,782,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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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为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何淑平
见证律师: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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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到属长四国开固1中S0P800
M8800484606400060000000004404464011000006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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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联资律师事务所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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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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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07201710538805
法律职业资格
或律师资格证号A20155107031277持证人金勇
公7
项目性别------男
发证机关四川省法厅
身份证号-510703198707313814
发证日期2可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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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考核备案-1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P考核年度 2024年 512 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1-称职考核结果
-:备案机关四川省绵阳市经工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机关
24*5至2025c5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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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联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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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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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A20225107033732持证人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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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发证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身份证号510703199203212619
发证日期2023买许可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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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考核备案512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考核年度2024年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称职考核结果
备案机关(省部级附市公允价值专用章)-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2024*5至2025-5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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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智同道持心如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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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Address:No.thFloor,FuxingBuilding.
78EastSectionofLinyuanRoad,Mianyang
City,SichuanProvi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