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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电:上海机电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根据影响程度作以下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

(四)及时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下属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纸质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微博、上证 E 互动、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部门,在报告舆情信

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分

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

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

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引发媒体沟通情况,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时联系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3(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

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应该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函问询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波动的重大事项,并进行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向属

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

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依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恶意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罚,并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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