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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对

口办事机构,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1/9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当具备履行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工作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公司应组织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

2/9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预算;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9(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三)项职责时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9(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

5/9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预算与

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6/9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7/9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8/9职责的情况和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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