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16/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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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寅鹏律师、石双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
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全球精品律所联盟观察员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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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6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全球精品律所联盟观察员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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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5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427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088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742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81%。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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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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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武滨、韩东平、郭丹、哈书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
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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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长春·沈阳·青岛·北京·上海·西安·海口·昆明·南京·广州·银川·合肥·福州·成都·乌鲁木齐·香港法律意见书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中的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以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全球精品律所联盟观察员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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