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樟街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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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NIC国创中心38 层 邮编:6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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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Chengdu
61009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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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樟街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 字[2024]6l号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2024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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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24《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4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核查,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东御街19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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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
年9月2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1,135,188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80.8978
(二)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1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2,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15%.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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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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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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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
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03,726,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
对9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弃权139,256股
0.01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且
以绝对多数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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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2024本法律意见书供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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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谢红梅
经办律师:
陈锐v
经办律师:
阮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