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六合路
58号新一百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百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日发布《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
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
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
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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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
司此前发布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决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六
合路58号新一百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的交易所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10月25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o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7名,代表股份
1,012,917,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72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
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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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即:
1、《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设立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结果
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已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涉及关联交易的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
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
提供.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
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根据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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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马敏英
桂逸尘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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