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5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徐子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4年7月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5日在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5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2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9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1%(其中 A股股东 2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86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4%;B 股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徐子弘________________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