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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21证券简称:金开新能公告编号:2024-088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30-2024/10/312024/10/31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0月8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299385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199726345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9938500股后的股本1967324953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96732495.3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关于202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67324953×0.1)÷1997263453≈0.09850元/股即,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50)÷(1+0)元/股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30-2024/10/312024/10/3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请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持有人尽快至本公司办理股份确权或股份登记手续,并办理红利领取手续。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0950528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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