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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中路股份 +0.6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第五十二次)股

东大会于2025年1月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4年12月24日,公司十一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2月25日,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9日14:30如期在上海市宝山区真

大路 560 号永久 1940·iHUB 创意产业园 A3 栋 1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25名,代表股份28195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71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485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15%;反对

634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1%;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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