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陪审团的十亿罚金判决对象是给子公司维尔康公司及华北制药集团公司,华北制药上市公司不是此次十亿罚金的判决对象。
2.诉讼主体分析:2012年8月13日,华北制药发布公告, 公司收到美国纽约州东区法院判
决,美国纽约州东区法院判决华北制药上市公司不再是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的被告. 3.2013年3月的此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维生素C在美垄断案由来已久,2013年3月的此次判决是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随后启动上诉程序,这一过程仍将耗时长久,终审判决预期数年乃至更长时间才有结果。 假设终审判决,维尔康子公司与华药集团公司仍旧败诉,华北制药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最坏局面的情景分析如下
A.集团公司如果败诉,无论何种处罚,对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影响;
B.维尔康子公司如果败诉,会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缴纳十亿罚金,继续维持维生素C出口业务.考虑到美国维生素C市场一年的市场份额为1亿美元左右,华药约占1亿人民币市场份额,不到总体的1/5,根据目前的维生素C价格,美国的出口业务还是亏损业务,为了1亿人民币的亏损市场份额缴纳10亿元罚金,这种选择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维尔康败诉,最坏的局面是第二种选择:彻底退出美国市场,从法律实务分析,美国法律的管辖权无法延伸到中国,维尔康公司在美国也没有任何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资产,因此对维尔康子公司的10亿罚金自然也就无从实现;
C.维尔康子公司退出美国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华北制药上市公司也从事维生素C美国市场的出口业务,一旦维尔康子公司退出美国市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上市公司继续执行美国出口业务,也可以选择由上市公司重新注册新的子公司来开拓美国市场业务,不论哪种选择,维尔康子公司退出美国市场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维生素C业务产生大的影响.
4.华北制药维生素C业务介绍:2012年华北制药主营业务收入预计为140亿元人民币,维生素C业务收入预期7-8亿,只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的5-6%左右,美国维生素C市场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左右,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0.7%,并且公司目前处于产业转型期间,新头孢/新制剂的投产之后,维生素C业务比重在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加之近年维生素C价格一直低迷,公司出口美国维生素业务一直处于亏损.
结论:无论此次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对上市公司业务影响极为有限。
5.基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2013年5月1日执行,品种由原来的307种扩大到520种。这一变化将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同时在基药招标中,更加注重“质量为主,价格合理”的原则。华北制药大型基药生产企业,主要产线已通过新版GMP认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同时也具备成本及渠道优势,借助新版基药目录扩大及招标方向的改变,公司将迎来新一轮的上升时机。
预测公司 2012-2014 年每股收益为0.04、0.31 和0.65 元,维持 “强烈推荐”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