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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照、戚东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9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2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14点30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康文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3名,代表股东人数

5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8991676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9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0名,代表股份

89293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6%。以上通过网络

3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4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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