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ST 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25-04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郑海英女士、陈守东先生、宋兴福先生共同提交的《督促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函》的内容“尊敬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逾期未履行化解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情形做出的相关承诺、以及公司
未能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事项,特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发出督促函,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风险事项,并尽快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的问题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4年6月19日向
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1内完成。对此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
至2024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告》,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截至本督促函发出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未履行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情形尚未消除。
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特别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真对待承诺事项,尽快落实并履行承诺,加快推进解决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的问题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90560875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6.1亿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
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2023年3月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2898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4年3月6日,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62898万元如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当日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2898万元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为2025年3月5日。
2025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司于
2024年3月6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62898万元将于2025年3月5日到期,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公司预计无法如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披露了原因和下一步归还计划。
2025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司未能
按期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5年3月8日,2公司披露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督促函发出日,公司未能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62898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敦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快推进资产处置及相应工作,早日实现资金回笼、尽快归还募集资金。”二、董事会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后高度重视,已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函,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内容,加快推进解决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关于公司未能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事项,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快推进资产处置,早日实现资金回笼,尽快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将就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1、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第9.5.8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2、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
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24〕309号)(以下简称“《重整纪要》”),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属于《重整纪要》第
9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
3、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
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4、截至2025年3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8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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