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24-11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西藏东
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52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4年11月12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成交股数为52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如竞买人完成后续股份变更过户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将从498054129股变更至44579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由13.61%降至12.18%,
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2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9%。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过户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991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96%。
*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1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7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5、临
2024-11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东方润澜所持公司52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结果情况
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4年11月12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的
序号竞买人竞买股数(股)成交价格(元)比例
1王灯城1000000025400000.000.27%
2王登正500000012700000.000.14%
3吴宏剑500000012650000.000.14%
4刘立500000012650000.000.14%
5洪晓娟500000012650000.000.14%
6王清伟30000007590000.000.08%
宁波市江东区糖
720000005060000.000.05%
业烟酒有限公司
8戴安卢15000003810000.000.04%
9孙茂荣10600002692400.000.03%
10张九鹏10050002552700.000.03%
11项国华10000002540000.000.03%
12毛志晗10000002540000.000.03%
13黄自强10000002540000.000.03%
14唐晓敏10000002540000.000.03%
15林晨健10000002540000.000.03%
16洪军10000002540000.000.03%
17陈建10000002540000.000.03%
18钱建杭10000002540000.000.03%
19张志力10000002540000.000.03%
20宋定坤10000002540000.000.03%
21李然10000002540000.000.03%
22严佳炫10000002540000.000.03%
23郑丽蓉10000002540000.000.03%
24周政6950001758350.000.02%
合计52260000132533450.001.43%
本次拍卖竞得者尚须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2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成交
裁定为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
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