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7号
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查明的事实,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东方润澜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于2024年6月21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2306.05万股。
东方润澜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1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