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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关于山西汾酒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Address):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 2 号 2F 邮编(Code): 100101电话(Tel):010-65512727 传真(Fax):010-84630910

二〇二四年九月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024)金德意见字第276号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山西汾酒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或增持人)自2024年3月11日起6个月内增持山西汾酒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

赖于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

2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

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和结论。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3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宜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汾酒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山西汾酒控股股东汾酒集团。根据汾酒集团提供的其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汾酒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2360000T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清茂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88年10月25日

4营业期限1988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生产与销售白酒、酒精、果露酒、葡萄酒、啤酒。酒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让;投资经营范围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根据汾酒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

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检 察 网 网 站(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s://neris.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根据汾酒集团提供的资料和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披露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本次增持前汾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6901215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6.57%。

根据汾酒集团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汾酒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持有公司

82515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68%;国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晋泉涌有限责任公司(即汾酒集团全资孙公司,以下简称晋泉涌公司)持有公司1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1%;

汾酒集团分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都宾馆(以下简称汾酒集团酒都宾馆)持有公司33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3%。

6(二)本次增持计划根据汾酒集团出具的《汾酒集团关于拟增持汾酒股份股票的告知函》及公司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汾酒集团拟自2024年3月11日起6个月内,通过其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股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汾酒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汾酒集团增持山西汾酒股份每日汇总

情况及其出具的《关于完成山西汾酒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9月10日,汾酒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

公司股份967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累计增持金额

191225966.67元(含手续费)。截至2024年9月10日,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根据汾酒集团提供的资料,汾酒集团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国贸公司全资子公司晋泉涌公司、汾酒集团分公司汾酒集团酒都宾馆在本次增持期间均不存在增持或减持山西汾酒股份的情形。

7(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汾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1089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65%;汾酒集团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仍持有公司股份8251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国贸公司全资子公司晋泉涌公司仍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0.01%;汾酒集团分公司汾酒集团酒都宾馆仍持有公司

股份3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查验,本次增持前,汾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0121565股,占公司总股本56.57%,汾酒集团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251558股,占公司总股本0.68%,国贸公司全资子公司晋泉涌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汾酒集团分公司汾酒集团酒都宾馆持有公司股份3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3%,

8汾酒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98849123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7.28%(四舍五入后结果),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相关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事项为股权分布发生

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即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山西汾酒总股本为人民币1219964222元,超过人民币4亿元,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汾酒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99817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6%(四舍五入后结果),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西汾酒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11日,山西汾酒披露《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就增持主体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2.2024年8月28日,山西汾酒披露《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9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

018),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完成山西汾酒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本次增持已于2024年9月10日实施完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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