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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偏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Liabiity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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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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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3日
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
(二)2024年9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
2024布了《关于召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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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13:30时在安徽省马鞍
8山市九华西路号马钢办公楼召开,董事长蒋育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
股东及 H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
92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名,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46,699,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308%.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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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四)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及批准关于补选张文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9,525,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反对2,551,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50,369,2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反对1,841,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53
2.《审议及批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0,312,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反对1,577,5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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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6,2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反对1,577,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3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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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津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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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葛志群
经办律师:
易菲凡
4年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