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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BEIJING DENTONS LAW OFFICES LLP (JINAN)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4号楼7-8层(250101)

7-8/F Building 4 Yulan Plaza No.8 LongAo North Road Lixia District 250101 Jinan China

Tel:+86 531-88878388 Fax:+86 531-88726767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9时15分在中国(山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 A4-4 号楼 11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故根据《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任向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2798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5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5843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06%。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52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9%。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2项,具

体为:

1、关于审议公司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序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号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

27579238698.534038149011.36292882130.1031

普通股合计关于审议公司聘任

12024年度会计师事

5%以下股东1991369782.9157381490115.88432882131.2000务所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27582948698.547337411011.33663249130.1161

2关于审议公司变更

普通股合计注册地址暨修订《公

5%以下股东1995079783.0701374110115.57703249131.3529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注:1、上表中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2、上表中议案均非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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