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拟通过全资子公
司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2688.HK,以下简称“新奥能源”),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新奥能源除新能(香港)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奥能源股份外,所有新奥能源已发行或在计划登记日前可能发行的股份和有效接纳购股权要约的购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须履行的审批及备案程序已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就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新奥能源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出资不
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将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进行,履行完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程序后,股权注销及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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