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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的原则、依据和程序等管理内容,明确有关工作责任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允许转回,且确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经恢复,对原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进行冲回,并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行为。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表明缺失已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减值准备管理遵循应当以下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少提或不提。

(二)一贯性原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的标准和方法在前后各期应当

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1(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不得随意通过减值计提与转回调节利润。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按本办法规定审批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公司经营层研究公司资产减值管理的工作程序;按本办法规定审议或审批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

(一)财务产权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负责对

本部门经办或管理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短期投资等项目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负责做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申请材料的复核及账务处理,负责将公司重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核销事项上报审批。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投资项目前期费以及短期投资项

目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三)技术保障部(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需计提各类资产(包括船舶和船上机器设备等生产设备、船舶燃润料和岸基信息化设备等)减值准备

有关报废、毁损或淘汰等事项;负责完成有关资产损失相应的技术鉴定意见;根据需

要组织专家进行有关质量检测、技术鉴定工作,并取得鉴定结论或鉴定报告;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技改项目、归口管理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在建工程、应收款项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四)办公室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需计提各类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和岸基办公设备等)减值准备有关报废、毁损或淘汰等事项;负责完成有关资产

损失相应的技术鉴定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有关质量检测、技术鉴定工作,并取得鉴定结论或鉴定报告;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应收款项、其他资产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五)纪检审计室负责对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六)其他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应收款项、其他资产等出现损失时,

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第九条公司所属控股企业

(一)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制度,建

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并向本公司报批相关资产预计损失情况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核销情况。

(二)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组织

力量进行催讨、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认定

第一节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十二条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第十三条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

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3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

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十五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

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

量预期信用损失。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应收款项的特征,设计合适的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简化以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则根据相同账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具体提取比例为:账龄

1年以内(含1年)的,按其余额的0.5%计提;账龄1-2年的(含2年),按其余额

的20%计提;账龄2-3年的(含3年),按其余额的50%计提;账龄3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80%计提。

分析应收账款账龄时,对同一债务人有多笔应收款项,且当期收到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逐笔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增加的账龄确定。

第十八条对下列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外,一般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

(三)应收关联方的应收款项。

第二节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在资产负债日应当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

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品等需要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

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一)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的可能性很小;

(二)使用该存货(主要指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品原材料等)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该存货(主要指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品原材料等)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存货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

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

5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系列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节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析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可

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四条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从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两方面综合判断。

判断资产可能出现减值的外部信息包括:

(一)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

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并导致资产可回收金额大幅降低;

(四)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远高于其市值;

(五)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六)其他能够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外部信息。

判断资产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内部信息包括:

(一)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二)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三)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发生的营业损失高于原来的预算;

(四)资产在建造、收购、经营或维护中所需的现金支出远高于最初的预算;

6(五)其他能够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内部信息。

第二十五条非流动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差额部分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七条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方法执行:

(一)存在销售协议的,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

(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根据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进行估计。

无法可靠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公司应当以该资产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九条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减值损失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中的商誉账面价值,剩余部分按比例抵减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

各资产账面价值以抵减至零为限。该项资产可单独预计可收回金额的,抵减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该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因此导致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三十条非流动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

备:

(一)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事项;

(二)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虽在本报告期间发生了某种减值迹象,但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该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

7(三)虽然在本报告期间资产发生了某种减值迹象,但该种减值迹象是暂时性的,

并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可以消除;

(四)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且能正常发挥设计效能的固定资产;

(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计在3年内会重新开工的停、缓建工程;

(六)为工程建设而持有、可正常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非流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零,公司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于技术进步、毁损等原因已不可使用;或虽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

不合格品;或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由于被新技术所替代,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没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实质上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填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审批表》,并提供

资产预计损失情况报告等相应依据材料,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除外。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预计损失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公司

财务产权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单位备案。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减值准备计提,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依据审批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填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审批表》,提出资

8产减值准备转回申请,说明资产价值恢复情况及处理意见,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转回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公司财务产权部对相关材

料进行复核后,报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单位备案。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资产减值的转回,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依据审批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参照上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有关计提、转回或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决

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附件一: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审批表

资产类别发生时间金额(万元)具体内容原因附报资料

经办人:年月日经办部门

负责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相关部门

负责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年月日分管财务领导年月日总经理年月日董事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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