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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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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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汇钱汇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产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9日,公
司召开十届重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钱江生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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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上年10:00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
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夏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的9:15一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80,467,47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167,757,891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9.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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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0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6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43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2,70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序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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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摘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签署企业土地收回及房屋收储协议>的议案》
180,159,571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93%;反对206,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10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本议案获得通过.0
上述议案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参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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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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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吴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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