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柯桥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全资、控股)和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
法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量力而行。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在坚持量力而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于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二)程序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要严格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
(三)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诚实守信。公司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
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
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七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向自然人发生的捐款:
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对外捐赠,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联签后实施;
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对外捐赠,依次履行公司党委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向法人发生的捐款:
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对外捐赠,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联签后实施;
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对外捐赠,依次履行公司党委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原则上全年累计捐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上述“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包括公司及各单位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计划财务部建立
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支付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对外捐赠支出实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扣除。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与内部审计,禁止随意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