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0证券简称:轻纺城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3-2024/6/142024/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465790928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10787552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35791540.60元(含税),分配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720135362.8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分配,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465790928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10787552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1357915406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357915406股×0.10元/股)÷1465790928股≈0.0926元/股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26元/股)÷(1+0)=前收盘价格-0.092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3-2024/6/142024/6/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绍兴市柯桥区石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派发。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一年),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元。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4135815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