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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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银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辛欢律师、王泽鹏律师
2024(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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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
册、营业执照、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
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8月21日召
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
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利登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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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14:30在济南市高
新区旅游路8777号国泰财智广场3号楼25层第二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杨耀东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3日.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
股东名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营业执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9(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共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4460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81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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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公司按照规定单独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投票统计.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所列的议案一致,
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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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
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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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2024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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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五名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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