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0证券简称:通宝能源公告编号:2024-015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24-2024/7/252024/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465025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370454.14元。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24-2024/7/252024/7/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1-7031995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